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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自设科研机构清理整顿与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7 阅读量:

关于开展我校自设科研机构清理整顿

与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二级学院: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为提高我校自设科研机构管理规范化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我校自设科研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我校自设科研机构是指学校自设或与企业合作设立的,以厦门理工学院或厦门理工学院二级学院名义开展科研工作的机构,包括校级、院级及以下的科研平台、研究院所、中心等,不包括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

一、清理整顿工作原则

根据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现状,将依照以下原则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 高效统筹原则。

    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已设有省市级科研平台的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博士点/硕士点建设、服务产业等需要和实际情况,原则上将原自设科研机构作为研究方向,整合到已获批的省市科研平台中。确定暂不能整合的,应按第二条要求,重新申请;

  2. 清理二级学院自设科研机构。

    根据相关要求,不再保留和新设置院级自设科研机构。对现有二级学院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撤销,发展态势良好、成果突出的可以申请设置为校级科研机构;

  3. 对机构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我校的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4. 对长期无实质性科研活动、未纳入学校备案管理且列入清理范围的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5. 加强校企合作科研机构管理。

    做好校企合作研究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对协议逾期的校企合作科研机构,未继续签订合作协议或未继续开展实质合作的,予以撤销。

    二、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依照以上工作原则,清理整顿工作包括自查自纠、汇总备案和遴选确认三个主要环节。

    1.自查自纠

    各二级学院根据上述原则自查自设科研机构,填写附件1-3。经学院内部相关程序研究后,明确需保留的校级科研机构、拟撤销的校级机构及拟撤销的院级自设科研机构。

    2.汇总备案

    各二级学院应于8月20日前将附件1-3电子版发送至917801241@qq.com,9月4日前将盖章纸质版1份交科研处604室。9月15日之前二级学院应将撤销的自设科研机构印章(如有)收回并交科研处604室,被取消的自设研究机构不能再以原研究机构名义开展对外活动。

    3.遴选确认

    学院确有需要保留的校级科研机构,需经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保留。请拟留存自设科研机构负责人准备5分钟PPT介绍研究所近3年来科研活动情况及今后的科研活动规划。学校将于9月初召开自设科研机构规范管理专家评议会,进行遴选认定。

    协议未到期的校企合作自设科研机构,本次备案后,学院应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开展年度考评。

    三、规范化管理事项

    学校将修订并印发新的科研平台管理办法,加强对自设科研机构的管理、支持与考核评价。本次清理整顿后,未备案的科研机构不得开展活动,各二级学院不可自设科研机构。

    四、注意事项

    参照省市平台管理要求,各学院设立的校级科研平台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能与省市平台的成员重叠,研究方向相近的科研人员,尽量整合在高水平的平台研究方向上(校企合作研究机构、校产业技术研究院、校文化产业研究院及政府相关单位合作的机构除外)。

    科研处联系人:姚老师 联系电话:6291375

     

     

     

                                           科研处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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