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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17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8 阅读量:

 

各相关学院:

   现将厦门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17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予以转发,请符合条件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每个学院限报1个工程中心,新申报的工程中心在人员、项目成果、仪器设备、场地等方面应与学校已有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有所区分。请计划申报的学院,填写《2017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意向表》(见附件),于3月15日前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学科平台建设科邮箱xkptjsk@xmut.edu.cn。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正式申报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科研处

                      2017年3月8日

   

关于申报2017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16〕33号),现启动2017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申报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等基础条件,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二)工程中心重点依托企业建设。依托企业建设的,企业应是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通过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依托高校建设的,应依托专业院系,每个院系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工程中心。依托科研机构建设的,科研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已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再认定为工程中心。

(三)工程中心应组织体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四)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筹建开始即要设立专帐核算,申请时须完成筹建。依托生物医药类、软件类企业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三年研发支出分别不少于600万元、1000万元,科研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依托其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近三年研发支出不少于1000万元,科研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申请单位应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2项或项目立项取得市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已有至少2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实现经济效益,创新绩效显著。

(六)工程中心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主任近三年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近三年拥有不少于3项科研成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工程中心应开展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申报工程中心前已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并为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登陆厦门市科技局网站、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或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已申报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用原账户登陆(第一次申报的单位须进行注册)。

厦门市科技局网站(www.xmsti.gov.cn):业务办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评估。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www.xmas.gov.cn):办事指南-科技局-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评估。

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中心网站(www.shenpi.xm.gov.cn):市科技局-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评估。

四、申报材料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材料(附件1)

五、认定流程

网上申报与审核—现场考察与专家评审—联审—公示—认定

六、注意事项

1.已经批准建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评审合格后,直接授予工程中心称号,市财政专项经费不重复资助。

2.申报的工程中心主要研究内容应明确和集中,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流于宽泛。工程中心名称要规范,统一命名为“厦门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各单位对照已建设的工程中心名单(附件2),不能与已有工程中心相同、相似或相近。

4.鼓励企业申报工程中心,原则上每个单位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

七、受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4月7日

咨询电话:2032205、2035277         

 

 

2017年3月6日

上一条: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别和区域研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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